勞動契約的種類大致可分為兩種,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者之間法律定義不相同,不是每個員工都可以簽訂定期契約,在訂定勞動契約時也需留意細節,下方將透過表格告訴你制定勞動契約應包含哪些內容,以及常見勞動契約約定內容與勞基法牴觸的情況。
勞動契約內涵為何?
勞動契約的訂定主要是能夠明定勞資雙方的權益與義務,契約內容最大的共識即是資方與勞方約定好工資,且獲得勞工的勞動付出,因此必須訂定出符合雙方期待效益的內容。
常見會出現於勞動契約的規範包括:工作地點、勞務內容、工作時間、約定薪資結構、加班申請制度跟勞資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勞動契約雖不一定只能以書面形式呈現,但在多數情況下,我們仍是建議雇將勞動契約內容詳細且明確訂定,若勞動關係開始時沒有確定勞動契約內容,很有可能會因為無書面詳載清楚,雙方對彼此責任義務未有清楚認知,容易各自主觀解釋,或有模糊地帶,因而衍生出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有哪些類型呢?可以跟員工簽一年一聘嗎
依據勞動契約中雙方約定的工作職務,可再區分不定期契約與定期契約。簡單來說,除了非繼續性工作可以簽訂定期契約,其他有繼續性的工作都只能簽訂不定期契約,常見雇主與員工簽訂一年一聘的勞動契約,但並不具備可簽訂定期期約的資格。
在勞動基準法第 9 條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中,列出定期契約即俗稱一年一聘的工作,應為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只有不具繼續性的工作職務才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在勞動部網站上,就工作職務是否為非繼續性的判斷標準,會視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同一工作企業內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有之,則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
勞動契約應包含哪些內容呢?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中,有列舉出 13 項勞動契約應包含的內容,本文參照並依照實務常見內容,整理成以下表格內容。
1 | 工作地點及職務內容 | 列出工作職務範圍與工作地點,及約定日後有調動職務或海外出差事先取得員工同意 |
2 | 工作時間及請假規定 | 列出工作時間的起迄、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
3 | 薪資約定 | 清楚約定是採日薪、月薪或按件計酬方式、薪資發放日跟次數、及薪資發放方法 |
4 | 勞動契約之終止及退休 | 列出離職、資遣、解僱跟退休的法律規定跟條件資格 |
5 | 薪資外的獎金跟福利 | 詳列企業獎金跟福利制度例如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的發放條件 |
6 | 安全衛生跟教育訓練 | 勞資雙方都必依循的安全衛生規定或在職期間的相關教育訓練 |
7 | 智慧財產權約定 | 員工職務上創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約定 |
8 | 職業災害補償 | 列出勞工遇到職災傷害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 |
9 | 在職期間應遵守之紀律 | 其他應遵守的工作紀律與公司內規 |
10 | 企業獎懲制度 | 依據員工違規行為跟情節大小,來制定獎懲辦法(例如申誡、小過跟大過) |
11 |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 例如最低服務年限跟競業禁止條款等約定 |
常見勞動契約牴觸勞基法的內容有哪些呢?
訂定勞動契約時,除了列出與公司制度相符的契約內容外,也需要留意是否有牴觸勞基法或公序良俗的情況, 若有違反,依民法第71條及第72條該約定內容會無效,下方列舉幾點情形,預防遇到勞動契約與勞基法相悖的窘境。
一、不定期勞動契約中訂定工作期限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內容,有繼續性工作的情況為不定期契約。且定期契約在契約到期後,勞工仍繼續工作,而雇主不表示反對意思的情形之下,也為不定期勞動契約。多數公司職缺都具有繼續性,只可以跟員工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即便訂定出工作期限加以限制,也不會產生定期契約效果。
二、雇主強制員工加班費只能換補休
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需要依延長工時給付加班費或補休,若雇主與員工約定只可以換補休不給加班費,單方面規範加班費換補休的契約內容會與勞基法牴觸而無效。
三、雇主要求不合理的競業禁止條款
勞基法第9-1條有提及,雇主可以與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但應以維護事業體利益為基礎之上,競業禁止的內容應訂定適當,包括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都應在合理範疇。
四、雇主與員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未給補償金
勞基法第15-1條第1項有提及,雇主可以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例如到職後需任職滿兩年,若員工提前離職要給雇主違約金。但應以雇主有支付專業技術培訓費用和每個月給員工補償金。
勞基法第15-2條第2項同樣提到,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訂定應適當,包括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2、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3、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4、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逾越必要範圍,將會導致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訂定結語
勞動契約應盡可能訂定清楚明瞭,以達公司事業體營運順利,也能夠更有效率地管理、與職員溝通,若真的不知道如何制定勞動契約,或需要依據產業營運需求擬定企業專屬的勞動契約,或需要相關支援,歡迎與賴郁樺律師預約法律諮詢時間,來完備企業人事制度。
賴郁樺律師為專業勞動法律師,擅長處理勞資糾紛,目前為桃園市政府調解人、調解委員及仲裁委員,擁有豐富的勞資糾紛處理經驗。 賴郁樺律師曾處理案件範圍包括一般資遣解僱、職業安全衛生法跟職業災害補償、工會及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擬定審閱、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非典型勞動(派遣、外包及部分工時人員)、就業歧視及職場霸凌等勞動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