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聘請員工就是希望幫公司賺錢,而員工付出時間和心力工作,就是為了獲得薪資報酬。那勞資糾紛又是什麼?就是老闆和員工間發生了對立的爭議事件。勞資關係其實是一體兩面的關係,從老闆的角度來說,人事成本能越低越好,若員工沒辦法幫公司賺錢,該怎麼好聚好散?反過來員工在乎的是老闆有沒有少付我錢?如果公司想趕我走,我該怎麼保護自己?因勞資雙方本質上有立場衝突的問題,為了調和這個落差,而有勞動基準法、勞動事件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勞動法規,來做為勞資關係的指引規範。
然而一般人對勞動法規範和勞資糾紛處理實務經驗並不熟悉,往往只能從自己的立場看待勞資糾紛,容易造成雙方衝突不斷。因此,本文從工資、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與育嬰留職停薪五個面向,整理出常見的勞資糾紛類型,介紹法規並提出建議,不僅是勞工應該知道,雇主在公司經營決策及設計人事制度更應加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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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勞資糾紛案例一、 工資–加班費怎麼算?
(一) 正常工時外的工作就是加班
除非有變形工時的約定,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超過這些時間都算是加班,雇主就應該要給加班費。
(二) 加班的事實怎麼證明?
依現行勞動事件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法律最講求證據,若上下班有出勤紀錄,例如打卡或者門禁紀錄等,原則上就推定員工有加班的事實,除非雇主能證明員工在這段時間都是在處理私事。
如果沒有出勤紀錄,勞工可能就要想辦法拿出LINE的對話紀錄、Email信件往來等作為加班證明之證據。
(三) 加班費的時薪怎麼算?
加班費時薪,是用每月平均薪資/30天/8小時計算而來。每月平均薪資,不只是底薪,經常性的收入也應該要計入,例如全勤獎金、交通補助等。
以每月底薪44,000元、全勤獎金2,000元、交通補助2,000元為例,加班費的時薪即為200元(48,000/30/8=200)。
(四) 加班有哪幾種態樣?
- 平常日加班: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8小時,當日最多可加班4小時。
- 休息日加班:雇主要求員工休息日出勤,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員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此即為一例一休。一般公司以週一至週五為平常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視勞資雙方約定而定。
- 例假日加班:雇主要求員工例假日出勤,僅限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且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規定,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 休假日加班:雇主要求員工在國定假日或特休日出勤,除當日薪水照發,還要多給一日薪水。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五) 四類加班的加班費怎麼算?
- 平常日加班
(1)第9到10小時,每小時另加給4/3。(200*4/3=267)。
(2)第11到12小時,每小時另加給5/3。(200*5/3=333) 。
- 休息日加班
(1)第1到2小時,每小時另加給4/3。(200*4/3=267)
(2)第3到8小時,每小時另加給5/3。(200*5/3=333)
(3)第9到12小時,每小時另加給8/3。(200*8/3=533)
- 例假日合法加班
(1)第1到8小時,不論加班幾小時統一給一日薪資。(200*8=1,600)
(2)第9到12小時,每小時另加給2倍。(200*2=400)
- 例假日違法加班
(1)第1到8小時,不論加班幾小時統一給一日薪資。(200*8=1,600)
(2)第9到10小時,每小時另加給4/3。(200*4/3=267)。
(3)第11到12小時,每小時另加給5/3。(200*5/3=333)。
- 國定假日及特休日加班
(1)第1到8小時,不論加班幾小時統一給一日薪資。(200*8=1,600)
(2)第9到10小時,每小時另加給4/3。(200*4/3=267)。
(3)第11到12小時,每小時另加給5/3。(200*5/3=333)。
(六) 建議
雇主若真的有需要員工加班,若不依規定給付該給的加班費,最後員工還是可以透過訴訟要回,及向各縣市勞動檢查處提出申訴檢舉,雇主反而還有被處以罰鍰十萬元以上的風險,要支出更多不必要的成本。這類技術性規範幾乎沒有什麼可爭論的地方,建議雇主就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該給的加班費。
另外,建議雇主可以建立加班申請制度,並隨時準備好員工出勤紀錄,要求員工確實依照工作時間打卡,雇主在發現員工有異常出勤紀錄,一定要與員工面談釐清打卡紀錄並進行更正,才有辦法確認員工是否真正在加班,避免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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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1-17
- 賴郁樺律師
賴郁樺律師為專業勞動法律師,擅長處理勞資糾紛,目前為桃園市政府調解人、調解委員及仲裁委員,擁有豐富的勞資糾紛處理經驗。 賴郁樺律師曾處理案件範圍包括一般資遣解僱、職業安全衛生法跟職業災害補償、工會及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擬定審閱、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非典型勞動(派遣、外包及部分工時人員)、就業歧視及職場霸凌等勞動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