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新希望,勞動大變革!

新年新希望,勞動大變革!

延續前篇請產假的議題,如果老闆拒絕讓我或先生請假,該怎麼辦🤔???

1⃣法律上我應該走什麼程序?

📕因勞工與公司在權利義務上的衝突屬於勞動事件,適用2020年1月1日新上路的《勞動事件法》,基於程序從新原則,過去發生的勞動爭議也適用新的《勞動事件法》。

2⃣要去哪裡告?一定要到對方(勞工\公司)所在的地方法院嗎?

📕一般來說,是以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白話: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告、應訴),而《勞動事件法》#新增得以勞工之勞務提供地(白話:工作地點)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如勞工為被告,也得於言詞辯論前向法院聲請移送。

3⃣等等!起訴前還有什麼程序嗎?

📕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規定,除違反性別平等法或其他特殊情形,一般勞動案件「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也就是在打訴訟前勞資雙方須先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程序。


本所主持律師 賴郁樺律師 擁有勞動領域專業及經驗
👍法扶勞工專科律師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及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擔任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人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輪班法律諮詢
👍桃園市勞工權益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台大碩士論文主攻身心障礙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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