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才能夠合法資遣員工呢?若是員工無法達成公司業績或工作表現不滿意,雇主可以直接資遣嗎?資遣與解僱又有哪些差別呢?下方文章將透過簡單格介紹讓你了解兩者差異。

什麼情況可以資遣員工?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需在法定的條件下才能解僱員工,理由大致分為5種類型,包括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常有爭議的理由會是第五款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雇主若認為員工業績或工作表現不佳,必須要先給予輔導和改善期間,稱為PIP輔導期間,或先進行懲處、調職、減薪,才能滿足法院要求的最後手段原則。
除了需符合法定的資遣理由和最後手段原則外,雇主還必須完成以下步驟和流程
1.按工作年資提前預告期間
2.按平均工資計算員工資遣費
3.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4.勞動契約終止日前十天向當地就業服務中心做資遣通報。
資遣與解僱的差異?
乍看資遣與解僱都是終止勞動契約,但兩者實際上又有些微差異。下方透過簡易表格,讓你更加清楚資遣與解僱的法條內容與差異。
資遣 | 解僱 | |
相關法條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內容,雇主資遣勞工必須符合法定理由,並依法給予預告期間,並按平均工資計算資遣費給員工。 法定理由包括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勞動基準法第12條內容,若是因為可歸責勞工本身的因素,雇主可以不經事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包括以下6種情況: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
兩者差別 | 與解僱不同之處,除了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的因素,不是因為員工有犯錯,而是企業無法繼續經營,或要減縮業務,雇主必須依事先進行資遣通報,給予員工預告期間,並按平均工資計算給付資遣費跟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讓員工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 與資遣不同之處是,終止勞動契約的因素在於勞工有犯錯,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2條理由,例如:職員洩漏營業秘密、無故礦工,這樣情況之下,雇主可以不事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也不需負擔資遣費用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
資遣員工程序常見問題?
下方整理五點,企業資遣員工常見會遇到的問題
問題1:資遣員工需要提前多久預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內容,雇主在終止勞動契約前須要事前通知,勞工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勞工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根據勞工工作的年資給予相對應的預告期間,使得員工能夠有時間做離職準備。
雇主常見的錯誤是當天跟員工說公司要裁員賺錢你,要員工明天就不用來上班,還立刻退勞保。
若沒有事前給預告期間,事後雇主就必要改給預告期間工資。
問題2:公司可以因業績不好資遣員工嗎?
原則上公司不能因員工業績不好為由,而直接資遣員工。資遣應為最後手段,應先安排教育訓練、給予PIP輔導期間,並給予職員一定的期間進步改善,並非能夠直接資遣員工。
當員工雖經歷輔導,但仍無法達成公司期待業績目標,且已採取其他輔導方案,仍舊無法改善,這時雇主則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內容中「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理由,依法資遣員工。
問題3:企業違法資遣員工,會有什麼風險呢?
當勞工對於雇主是否具有法定資遣理由有爭議時,勞工可能會申請勞資調解,甚至採取訴訟手段來確認僱傭關係以保全自身權益,違法員工資遣可能會導致僱傭關係還存在雇主必須補償工資。
問題4:資遣費怎麼算?沒有給資遣費會被罰嗎?
雇主應該在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提醒🔔:若雇主沒有發給資遣費或超過三十日才給,恐被處以30萬以上至150萬元罰鍰)
資遣費計算方式係以新制退休金的計算方式,是以年資每滿1年,給付0.5個月的平均工資。若是工作年資未滿1年者,則是按比例計給,資遣費的上限為6個月的平均工資。
平均工資是按被資遣日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簡單來說,資遣費的計算公式為,年資×0.5×平均工資 。例如:某A平均工資為30000元,在職時間為1年又6個月,因此資遣費應為(1+0.5)×0.5×30000=22500元。
問題5:員工資遣需要向政府通報嗎?沒有通報會被罰嗎?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內容,雇主依法資遣員工時,要在員工離職前10天向政府通報,除非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通報的時間才可延至員工離職後3日內。
此外,即便員工任職期間很短,如:員工到職未滿10日的情況,公司、雇主仍然需要透過網路或書面進行資遣通報。
要注意若沒有做資遣通報,會被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資遣員工結語
擔任企業、雇主一方,不能以各種理由情緒化地直接資遣或解僱員工,必要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法定事由,且也需要依法提前預告知、支付資遣費用,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和資遣通報,若忘記給資遣費或做資遣通報,會有被裁罰風險,這是身為資方不能不知道的重要資訊。最後,如果你對於資遣員工的相關作為和法定程序仍有相關的疑問,歡迎隨時聯繫賴郁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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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郁樺律師為專業勞動法律師,擅長處理勞資糾紛,目前為桃園市政府調解人、調解委員及仲裁委員,擁有豐富的勞資糾紛處理經驗。 賴郁樺律師曾處理案件範圍包括一般資遣解僱、職業安全衛生法跟職業災害補償、工會及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擬定審閱、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非典型勞動(派遣、外包及部分工時人員)、就業歧視及職場霸凌等勞動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