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集賴律師有解釋職業災害的認定,這次賴律師則要帶大家看懂勞工可請求的職災補償有哪些及雇主應該負擔的職業災害責任為何。
職業災害補償金
只要災害發生與勞工工作有關,無論是否是雇主過失,雇主均需要負擔補償責任直到勞工治療終止。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必須對職災勞工負起補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與死亡補償。
然而,若職業災害的發生雇主有過失,例如雇主未提供安全護具給勞工,導致勞工受傷,受傷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另外,也可以依照傷勢程度請求「勞動力減損賠償」與「精神上損害賠償」,死亡勞工家屬還可以向雇主請求給付扶養費。
勞基法職災補償 | 醫療費用補償、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死亡補償 |
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勞動力減損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扶養費 |
雇主可以用勞工保險或團體保險的理賠金抵充支付賠償金。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條但書「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及同法第60條規定「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雇主可以用勞工保險或團體保險理賠金抵充支付對勞工的職業災害賠償金。
換言之,只要雇主有按照勞工實際薪資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勞工即可以從勞保局獲得職災補償,更謹慎的雇主除了勞工保險之外,還會替勞工投保團體保險,團保保費則由雇主負擔。未來當職業災害發生時,雇主則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先照顧勞工及家屬的生活。此外,依民國110年4月30日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不論企業聘僱勞工人數,一律強制雇主幫勞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每月每位勞工雇主約負擔新台幣50元到153元。
若雇主未如實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將無法分攤職災賠償責任風險。
相反的,如果雇主未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或是投保勞保時低報薪資,導致勞工無法取得應有的職災補償金額,雇主除無法抵充自身賠償責任。勞工還可以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請求雇主賠償因未投勞保或高薪低報而失去的職災補償金,雇主同時會面臨被處以短報保險費四倍的罰鍰。
最後,從短期來看少繳保費看似對雇主有利,但從長遠來看職業災害保險可以分攤雇主職災賠償責任風險,當職業災害發生時,勞工請求雇主賠償金額經常動輒數百萬元甚至千萬元,對許多雇主來說是沈重的經濟負擔,最終導致勞資和解破局,勞工被迫打官司求償。然而,若有保險理賠金,則可以減輕雇主賠償責任,並妥善保障勞工及家屬經濟生活,反而能成為促成勞資雙方和解的機會,而不用對簿公堂耗費勞力時間打官司,因此建議雇主不要為了省勞工保險費,反而背負巨額職業災害賠償金,最後悔不當初。
職業災害處理流程
一旦職業災害發生,首要任務是保全勞工的健康,儘快就醫,並可以向醫生說明職業災害的可能性。如有重大的職業災害情形,例如多人受傷或發生死亡災害,雇主必須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另外提醒雇主,勞工在治療休養期間,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應給予公傷病假。此外,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除非經過主管機關核定,公司面臨歇業或重大虧損、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事業無法經營,或是職災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否則雇主不能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職業災害是勞資雙方最不願意發生的情況,然而一旦發生職業災害,政府單位如勞動局、勞保局及法律扶助基金會均有相關資源提供勞工協助,例如指派律師陪同職災勞工出席調解會及由法扶律師協助提起民刑事求償。
逵遠法律事務所賴郁樺律師及團隊擁有豐富職災調解及訴訟經驗,也可以提供法律諮詢,讓您深入瞭解職業災害賠償金額及相關法律。
請問勞工發生在工地事故,本身不是工地的員工,只是臨時工,保費為勞工自行投保與繳費,與家屬洽談賠償的內容工地承包商能主張勞保抵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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