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律師帶你看懂離婚法律程序!

賴律師帶你看懂離婚法律程序

賴律師帶你看懂離婚法律程序

隨著社會風氣改變, 離婚官司已時有所聞,當婚姻關係黯淡,不得已要踏入離婚一途時,該做什麼準備?如何透過法律保障自己不受到傷害?本文由賴郁樺律師為您解答離婚流程、撰寫離婚協議書應注意事項與常見離婚法律問題。

離婚流程

婚姻是人生的一大考驗。

— 易卜生

在台灣離婚手續可分為三種,分別為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與裁判離婚。

  •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均有離婚意願,可在確認離婚協議內容後,由2位離婚證人簽名,持相關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賴郁樺律師提醒大家,離婚協議書內容建議儘可能詳盡,尤其對於財產分配和子女照顧必須取得共識,並且最好能在雙方確認離婚協議書內容後,委由公正第三方做公證,保障彼此權益。
  • 調解離婚:意指由公正第三方來主持離婚程序,當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家事法院會先安排夫妻雙方在法院進行調解(我國離婚訴訟採強制調解),在家事調解委員主持下確認有無離婚共識與協議內容。
  • 裁判離婚:若上述調解離婚無法達成共識,案子會移交給法官審理,進行裁判離婚的程序。法院審理的訴請離婚程序較複雜,加上調查證據耗時也長,費時一年以上的案件不在少數。

離婚協議書

  1.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2.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探視權及扶養費
  3. 夫妻一方的贍養費

夫妻財產分配與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跟贍養費,是離婚協議書中最重要部份。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根據民法第1005條,若夫妻之間無特別約定會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即婚後夫妻雙方各自所獲得的財產扣除各自負債後,在離婚時財產少一方可請求平均分配雙方財產差額一半,若夫妻雙方談妥財產分配,但在離婚協議書內未記載財產少一方願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則離婚後兩年內還是可以請求分配,恐另生糾紛,故會建議在離婚協議書內先談妥。然而若夫妻婚前針對財產有約定為「分別財產制」,就不會有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探視權及扶養費

擁有子女的監護權,代表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離婚協議書上需要明定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約定好監護權後,非擁有監護權的另一方則擁有法律保障的探視權,不得要求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拋棄探視權,建議可以將探視的頻率、時間、是否過夜等細項明定下來,以避免日後紛爭。同時針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夫妻雙方也需要在離婚協議書當中取得共識,根據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因此雙方均需要負擔子女的照顧費用。

贍養費

此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與夫妻一方贍養費,是兩件不同的事。依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對離婚無過失一方,且因為「裁判離婚」而導致無法維持生活,則可以請求扶養費。然而,若夫妻雙方就贍養費有達成共識,也可以記載在離婚協議書內。

扶養費及贍養費應請求多少錢

若不知道扶養費及贍養費應請求多少錢,目前法院在決定小孩扶養費跟贍養費時,會參考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以桃園市為例,109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台幣22537元。若認為實際月支出超過上開金額,希望多爭取扶養費跟贍養費,則可以透過雙方協商取得共識記載於離婚協議書,若無法達成共識轉為提告,則同樣要舉證證明高額支出為何及必要性。

若離婚協議書有約定扶養費及贍養費等金錢給付,會建議將離婚協議書公證,若未來一方拒絕給付,則可以將離婚協議書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是夫妻雙方均有意願離婚而採取的離婚協議流程,倘若只有一方要求離婚,則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定離婚事由。。

請求離婚:法定事由

當夫妻一方出現以下情形,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他方可以請求離婚。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意指同居使一方發生身體或精神上不能忍受的痛苦,以致無法共同生活。
  4. 夫妻一方對他方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以致無法共同生活。
  5. 惡意遺棄,意指一方置他方不顧,惡意不聯絡。
  6. 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超過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被判處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

請求離婚:例外重大事由

沒有符合上述的法定離婚事由,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如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按最高法院見解,民法第1052條第2 項所稱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

舉實際案例來説,若夫妻一方婚後經常夜不歸宿,無心經營家庭生活,或多年來均無聯繫形同陌路,婚姻名存實亡,經他方多次溝通後,仍沒有調整及改變的實際作為,卻又不願意協議離婚,對法院來說即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事由。

外遇

外遇是很常見的離婚原因,不論是肉體或精神上的外遇,在提供相關證據的情況下,均可請求離婚。

外遇的蒐證經常有逾越他方個人隱私的疑慮,實務上法院對於外遇證據採集容許度是較為寬廣的,多半翻拍的照片、偷錄的對話、窺視的簡訊,基於證據保全的必要性,應可用於民事訴訟使用。然而當實際案例發生時,隱私權與證明權孰輕孰重,法院還是會依個案進行判斷。

蒐證完成後,當事人除了向法院要求離婚判決外,還可以提起民事配偶權侵害之訴。侵害配偶權不侷限於婚外性行為,只要夫妻任一方與他人之間存有超越一般男女間社交行為的往來,達到破壞婚姻幸福者,即為侵害配偶權的範疇,可請求賠償。

然而根據民法第1053條,如有以下情形,當事人便無法以配偶與第三人合意性交外遇為由提出離婚訴訟:1. 事前同意外遇或事後已選擇原諒。2. 知道外遇後6個月內沒有提出離婚。3.外遇發生已超過2年,因此若是要以配偶與第三人合意性交為由提出離婚訴訟,必須注意時效的追訴期。

家暴

當家暴發生時,不論是身體上的暴力或是言語暴力,均視為是傷害,將證據搜集起來即可訴請離婚(例如人證、錄影錄音、驗傷單等)。對於家暴事件,除了申請離婚之外,合併也可聲請保護令、刑事傷害告訴與民事損害賠償。

家暴發生時,首要是保護受害者安全,避免再次受到傷害,必要時可申請保護令,保護令是國家公權力賦予加害人一定的行為義務(例如不得靠近被害人),以保護受傷害的一方。

家暴受害者除尋求法律救濟外,目前各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亦有提供家暴受害者緊急庇護安置、陪同出庭及各項補助等服務。以桃園市為例,提供的補助項目有心理復健費用、法律訴訟費用、房屋租金費用、醫療費用、緊急生活費用及子女托育費用等。

分居

單純分居並不是法定的離婚事由,除非一方因為分居而難以維繫婚姻,才有可能訴請離婚。必須注意的是,分居與民法1052條所指的惡意遺棄,在法律認定上並不相同,所謂的惡意遺棄,是指某一方不僅需有違背同居義務的客觀事實,且需要有拒絕同居的主觀情事,例如一方離家出走、隱瞞聯絡方式、音訊全無,才屬於惡意遺棄。此外,若是無法同住的一方,是有正當理由例如工作外派,且有保持聯絡,即不算惡意遺棄。

當婚姻不得已走向離婚一途時,專業的律師團隊能夠提供標準的離婚流程,協助當事人在離婚過程中確保自己的權益,更多諮詢請洽逵遠法律事務所賴郁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