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休息時間真的能休息嗎?勞基法休息時間告訴你界線在哪!

許多上班族都有這樣的經驗:明明說好是休息時間,卻還是要回訊息、接電話、甚至被抓去開會。那麼問題來了,《勞基法》所謂的「休息時間」,到底能不能真正休息?本篇文章將帶你一次搞懂「勞基法休息時間」的定義、常見誤解與實務應對方式!

勞基法休息時間定義是什麼?

勞動部定義的休息時間,係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簡單來說,休息時間就是你的時間,不能變相要求繼續工作。若雇主未給予合理休息,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4條和第35條規定,被主管機關開罰。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這代表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中,雇主應給予工作4小時內至少休息30分鐘,例外

1. 輪班制,則回到勞基法第34規定,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的休息時間。2.工作有連續性 3.工作有緊急性,雇主得在「工作時間」而非「下班時間」來另外調配休息時間。

勞基法休息時間常見問題總整理

勞基法休息時間問題 1:休息時間要給加班費嗎?

若「休息時間」勞工被要求處理公務,例如回主管電話、開會、收包裹、盯監視器或處理突發狀況,這段時間勞工無法自由運用時間就不能算作休息,會被視為工作時間。舉例來說:

勞工一天正常工作時間是八小時,若勞工一天出勤時間九小時,含一小時休息時間,若休息時間被認定是工作時間,這天工作時間是九小時,雇主應給予一小時加班費,很多雇主以為有給休息時間,但事後被認定不是休息時間而是工作時間,就會少給加班費而被主管機關裁罰。

勞基法休息時間問題 2:勞基法休息時間可以外出嗎?

依《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禁止休息時間外出,只要不影響工作與安全,勞工有權利用休息時間做自己的事,包含離開辦公室吃飯、運動或處理私人事務。

若雇主基於工作性質對同仁外出有所限制,例如社區物業保全中午必須待在現場,若遇到住戶來拿包裹或要盯睄,員工無法處理私人事情或外出用餐,而必須要隨時處理事情,可能會變成工作時間而非休息時間,對雇主是有風險。換言之,雇主不能表面上說讓你休息,實際卻限制你自由活動,這不符合休息的定義。

勞基法休息時間問題3:休息時間可以安排在中午時間嗎?

如果公司跟員工約定工作時間為「8 時 30 分至 12 時」及「13時至 17 時 30 分」,12  時至 13 時 1  小時休息時間,是可以的嗎?勞動部函回覆OK,如配合事業單位連續工作型態,將依法應有之休息時間調配於工作時間中實施(如 12 時至 13 時計休息 1  小時),經衡酌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但書規定立法意旨及勞雇雙方實務需求,得認尚符前開規定之意旨。

勞基法休息時間問題4:On call 算勞基法休息時間嗎?

如果你在休息時間或下班後被要求「待命」,而這種待命限制你的行動自由(例如必須隨時回覆、不可離開特定範圍),那這段時間就應視為工作時間。但若只需要告知所在地跟聯絡方式無需駐留的On call,則未必會被計入工時。

例如,護理人員或工程師若在休息期間仍需隨時處理突發狀況,雇主應計入工時計算,若超過法定工時,就要給加班費,否則雇主將可能被裁罰。休息時間是否要計入工時,提供以下區分標準

工時種類工時定義計入工時
備勤時間 在工作場所處於隨時要提供勞務v
待命時間受雇主指示在特定時間及場所等候v
候傳時間告知所在地及聯絡方式無須駐留On callx
休息時間勞工無須隨時提供勞務x

✅ 判斷原則是:「是否能自由使用這段時間?」若答案是否定的,就不是休息,是工作。1. 可以自由支配時間?2. 是否要在職場隨時待命?3. 可否拒絕?拒絕會被雇主懲處?

結語: 勞基法休息時間

《勞動基準法》保障的不僅是工資與工時,也保障勞工在工作之間應有的「真正休息時間」。最後,如果你對於勞基法休息時間仍有相關的疑問,歡迎隨時聯繫賴郁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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