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雖是抽象概念,但充滿在我們的生活之中,我們幾乎無時無刻都會接觸到他人的著作。因此,下方將帶你了解著作權保障的範圍,以及怎麼樣才算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行為。
什麼是著作權呢?
根據著作權法第 10 條,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也就是表示當著作完成的當下,就已經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並不需要另外申請。而著作的定義廣泛,依著作權法中對著作定義,包含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此外,著作權還可再細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只專屬於著作創作者,原則上是無法轉讓、繼承給他人的;
著作財產權則是偏向保障創作者經濟財產上的權利,例如:公開展示權、改作權、重製權、編輯權等,是可以轉讓、轉售給他人的。
著作權侵害有哪些法律規範呢?
侵害著作權除了會有民事上的責任外,如果是故意侵害他人權利,甚至藉此利用進行不法行為,還會有刑事責任。
另外,在著作權法第 7 章有明確規範罰則,以著作權法第 91 條第 1 項舉例:如果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而因此侵害到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時,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是什麼呢?
而在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第 63 條中,也有提及不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情況。不過,對於著作的合理使用範圍,仍要以實際使用情況而定。
根據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2項規定,關於合理使用的主要判斷基準包括:利用的目的與性質、著作的性質、所利用的質量及相對於著作的佔比、利用的結果是否會影響著作的市場及價值。
簡單來說,是否成立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會考量著作的性質、使用目的、使用的質量比例及是否影響原著作的市場價值等不同面向來綜合而定。
著作權結語
著作權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了解著作權法規範是保障自己的關鍵。最後,如果你有著作權相關使用上的疑慮,歡迎隨時聯繫賴郁樺律師,讓賴律師幫你維護自身的著作權益。
賴郁樺律師為專業勞動法律師,擅長處理勞資糾紛,目前為桃園市政府調解人、調解委員及仲裁委員,擁有豐富的勞資糾紛處理經驗。 賴郁樺律師曾處理案件範圍包括一般資遣解僱、職業安全衛生法跟職業災害補償、工會及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擬定審閱、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非典型勞動(派遣、外包及部分工時人員)、就業歧視及職場霸凌等勞動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