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越界建築】越界建築土地只可以要求拆除嗎,沒有其他方法嗎?淺談越界建築的問題與處理方式!

鄰地糾紛常見原因有排水、通行、噪音跟氣體,但其中最常見的就是越界建築的問題。但跨越土地界線的建物,只能請求拆除嗎?還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處理呢?許多人因為不了解法條規範,在無形中就放棄了自己的權益。下方,教你在遇到越界建築的案件時,可以使用哪些方法來處理。

越界建築的處理方式;給付償金

越界建築請求拆除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在實際案例中,越界建築是因為無權佔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請求拆屋還地,但並不是每個越界建築的情況都會被請求拆除,法院會綜合考慮現實狀況例如越界部分是否為房屋主體,是否會危害結構安全,並且衡量拆除成本才能決定。

例如,依據民法第 796-1 條提到,如果當越界建築的所有人非故意而導致,法院可以在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後,決定是否需要拆除越界建築。另外,根據民法第 796-2 條內容,具有房屋價值的建築物也適用上述規定,例如倉庫、立體停車場等是,若牆垣、豬欄、狗舍或屋外之簡陋廚廁,則無此權限(參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387號民事判決意旨)。

越界建築在什麼情況下無法請求拆除呢?

依據民法第 796 條說明,當建物跨越界線的事情發生時,建築房屋的一方非故意或有重大失誤的情況下,若鄰地所有人明知越界,但卻沒有即時提出異議,日後就無法請求拆除或變更房屋。簡單來說,如果當發現有跨越界線的情況當下,就應要立即向對方反映,才能夠即時保障自己的權益。

除了以上情況,依據民法第796-1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簡單來說,當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可以請求移去或變更時,但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因此若拆除方對土地之使用利益甚微,但越界建築部分為房屋主體及支撐樑柱,拆除會影響房屋整體結構安全或補強工程費用極高,有損物盡其用之公共利益,法院還是可以依據民法第 796-1 條免拆除房屋越界建築部分(參見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204 號民事判決)。

越界建築若不拆屋還地,還有其他處理方法嗎?可以如何求償呢?

當越界建築成為事實,考慮到建築建物已投入一定成本,再大費周章拆除,會產生不必要的拆除或補強成本支出,不符合效益或公益。因此,法院就會判定不需變更或拆除越界房屋,但並不表越界建築能夠憑空佔得土地,畢竟還是無權使用到他人的土地。下列,提供 2 種常見的越界建築處理方式:

給付償金

雖然建物跨越界線,但考量到各方面利益與成本,也會有不移除或變更房屋之情況。不過土地所有人權利的確受到侵害,因此能根據民法第 796 條第 1 項但書規範「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請求對方支付償金。

買下越界土地

有些情況,是因為隔壁建物跨越界線後,造成部分土地面積不能有效使用或變成畸零地,使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有利益上的損失。因此,除了請求拆除建物,還可以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要求對方直接購買越界土地。

原則上,土地買賣的價額由當事人達成共識就行了。只有在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才需要進一步請求法院以判決定價額,而法院通常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土地市場價值進行估價,來決定土地購買價格。

越界建築結語

總結來說,處理越界建築的方法,不是只有請求拆除這一種方式,還可以透過協商或請求法院判決,來向對方請求合理的償金。最後,如果你有越界建築相關疑問,歡迎隨時聯繫賴郁樺律師,讓賴律師來維護你的土地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