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籍移工,有許多事項需要留意,例如當外籍移工提出轉換雇主之要求時,雇主應如何處理呢?下方文章內容中,將帶你了解終止移工勞動契約的情形,以及終止契約的程序應注意的細節。
終止移工勞動契約有哪些情形?
首先是期限屆滿不續聘,依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聘僱產業類外籍移工許可期限一次最長為 3 年,累計最長 12 年,看護移工最長可到 14 年。
另外,產業類外籍移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除提前合意終止契約或聘僱許可屆滿外,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2 條及第 14 條情況,同樣可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下方,為你整理出常見的終止勞動契約情況。
1 | 合意終止與到期終止 | 依就業服務法第 52 條,聘雇產業類外籍移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一次最長為3年,除了契約到期終止,若有其他因素,雙方也可以合意提前終止。 |
2 | 移工不適任現有工作內容 | 若是因為移工在工作期間有台灣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適任目前工作內容或,雇主得以終止勞動契約。 |
3 | 移工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況 | 若是因為移工在工作期間有台灣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或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第 1 項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情況,雇主得以終止勞動契約。 |
3 | 移工主張雇主有違反法令 | 若移工在工作期間,遭遇雇主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是請求從事與勞動契約內容不符合的工作等違規情況,移工可以主張轉換雇主。 |
雇主與移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程序,應如何做才合法?
當雇主要終止與外籍移工的勞動契約時,應該在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前 14 日,將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送達當地主管機關,並且通知工作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內容包括招募及聘僱許可文號和終止聘僱事由。
當地主管機關將進行驗證程序,與外籍移工確認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在確定雙方無異議的情況下,開具「直轄市、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雇主在取得證明書後,才能遞補或接續聘僱外籍移工。此外,雇主需要在移工出國後的30天內,將相關證明文件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另外,雇主也需要留意的是如果在外籍移工等待轉換期間,仍有請移工協助從事原本工作內容,就仍需要依法支付工資和就業安定費用。
移工可以提出轉換雇主嗎?
原則上移工是被禁止申請轉換雇主,不過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內容,當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以及其他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或雇主有犯罪行為的發生,例如性侵害的情況,移工能夠主動提出轉換雇主,並申請安置。
而假如是產業類的外籍移工,當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導致損害勞工權益者,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內容,外籍移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結語
一、如何終止勞動契約及轉換雇主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產業類移工→雇主可依勞基法11條資遣或勞基法12條解僱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家事類移工→勞資雙方可以合意終止或有就業服務法第59條第1項各款事由而終止
二、終止後,雇主要辦理哪些程序呢?
雇主到各縣市勞動局辦理驗證證明書→雇主持勞動部同意轉換函或廢止聘僱許可到各縣市就業服務處辦理轉出登記→外籍移工進入60天等待轉換期間→有新雇主承接→雇主可以持驗證證明書遞補
三、終止後,雇主還要負哪些責任呢?
外籍移工願意轉換雇主,等待轉換期間,原雇主要負安置責任和繳交就業安定費,若外籍移工不願轉換雇主或無人承接,原雇主應負責協助該名外籍移工出國。
不同情況下終止勞動契約,也會有相異的細節和辦理流程需應對留意。如果你在處理移工離職與轉換雇主上仍有疑問,歡迎聯繫賴郁樺律師。也可以參加賴郁樺律師合法聘僱外國人課程,結帳輸入折扣碼【P1526VU】,現抵 399 元(使用期限於 2024/10/09 前,逾期失效)。
賴郁樺律師為專業勞動法律師,擅長處理勞資糾紛,目前為桃園市政府調解人、調解委員及仲裁委員,擁有豐富的勞資糾紛處理經驗。 賴郁樺律師曾處理案件範圍包括一般資遣解僱、職業安全衛生法跟職業災害補償、工會及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擬定審閱、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非典型勞動(派遣、外包及部分工時人員)、就業歧視及職場霸凌等勞動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