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你知道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是什麼嗎 ? 5 分鐘帶你了解追債與自保的完全攻略 !

許多人收到本票裁定時,會因對票據法陌生跟看不懂本票裁定文字而感到緊張焦慮,不知如何處理。下文將帶你了解本票裁定與救濟管道,讓你在面對本票問題時,也能處變不驚,透過法律管道保障自己的利益。

本票裁定

本票裁定可以用於追債嗎?

聲請本票裁定並不等於實質追討回債款,而是必須在取得本票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來查封債務人財產及所得,才能有機會拿回被積欠的款項。不過,依據票據法第 22 條,本票的時效是以本票上記載的到期日起算 3 年內計算,若本票上沒有記載到期日則會以發票日起算3年內計算。如果超過時間,本票債權會因時效消滅,就視同債權人放棄爭取自己的權利了,失去可以求償的大好機會,實在很可惜。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什麼呢?債務人沒有財產所得怎麼辦?

執票人聲請本票裁定經法院准許裁定後,這時執票人會取得聲請強制執行的名義。強制執行如同最終手段,是透過公權力協助債權人追債。

如果執票人在取得本票裁定後,不確定要不要聲請強制執行,會建議先到國稅局查閱債務人的金錢與其他財產,目的是要了解對方有多少財產可以償還款項。

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所得,這時執票人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請求法院核發債權憑證,方便日後查明債務人財產所得可以再聲請執行,債權憑證一樣有三年時效,因此記得在時效要屆滿前,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

本票裁定該如何救濟呢?

如果收到本票裁定的話,但不記得自己有簽發過本票或認識執票人,第一時間別驚慌害怕,可以先依循信封上的電話跟地址確認是否為法院網站上資訊,去電法院查核是否為真實文件或確認案件已被法院受理,排除惡意或恐嚇信件的可能。而假如已經確定為法院正式函文,則可以透過以下幾種方式,為自己爭取權益。

本票裁定抗告

有效本票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必須具有一定的格式要件才算完備,在收到本票裁定後,如果發現本票格式上有缺漏資訊例如未記載本票文字、未記載金額或發票日期,根據非訟事件法第 41 條,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因此,假如是本票本身形式條件有欠缺屬於無效本票,則可以在指定期間提起抗告來請求法院救濟。

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而如果在收到本票裁定時,發現不是本人所開的本票,或是本票的內容例如金額是遭到變造或簽名是被盜簽,則可以依據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在接到裁定的 20 日內,向原裁定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而依據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 1項規定,於20日內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可以免供擔保來停止強制執行,若超過20日才提起,依同條第3項規定,必須另供擔保來請求法院准予停止強制執行。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最後,如果你已償還款項,但仍收到本票裁定,且執票人已經對你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可在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開始,但尚未終結的情況下,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以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來向執行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本票強制執行結語

當與他人有本票上的糾紛時,本票裁定是能追回款項的其一管道;但若是收到本票裁定但不認識執票人或從未簽發本票時,也必須了解如何透過法院救濟程序來自保避免有財產損失。最後,如果你有票據法相關的問題,歡迎隨時聯繫賴郁樺律師,讓賴律師來為你提供法律諮詢與撰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