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是許多女性員工經歷的一個重要階段,對於雇主而言,知道性別平等工作法如何規定員工懷孕期間的相關法律義務,對雇主來說不僅能夠保障員工的權益,也能維護企業的法律合規性避免被罰。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雇主在員工懷孕及生產前後有一系列的法定責任,若雇主未妥善處理或違法解僱資遣懷孕員工,會觸犯性別平等工作法而被罰。
本文將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中相關條款,分為懷孕員工生產前和生產後,介紹雇主應該如何應對,以避免懷孕歧視而被裁罰。

生產前雇主的應對措施:懷孕期間的保護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規定,雇主必須在員工懷孕期間提供一定的保護。例如,女性員工在妊娠期間,雇主必須適當調整工作環境或工作內容,以避免對胎兒造成危險。
安胎假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3項,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若經醫生診斷需要安胎休養,雇主應依照醫師建議,允許員工請安胎假。至於安胎假薪資如何計算,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工資折半發給,應注意這裡指的半薪是指工作日。
產假假及陪產檢假
產檢假是保障員工在懷孕期間定期接受產前檢查的權利。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4項至第6項,員工有權請產檢假,雇主應該給予七日的產檢假,並且在此期間支付正常薪資。若員工需要陪伴配偶進行產檢或分娩,雇主也應提供相應的陪產檢假和陪產假。
禁止懷孕歧視
雇主在員工懷孕期間,應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視,這不僅包括招聘和資遣解雇過程,也涵蓋員工的工作安排。
若雇主因員工懷孕做出不公平的差別待遇,例如雇主討厭懷孕員工,而違法解僱資遣懷孕員工,並將員工退勞工保險,這將導致員工生產後無法請領生育補助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員工生產後很需要經濟收入,若失去工作又沒有勞工保險的生育補助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會使得剛生產的員工蒙受巨大的心理壓力。
懷孕歧視的損害賠償
員工可以提告請求雇主就懷孕歧視賠償損害,像是賠償員工失去的生育補助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和精神慰撫金,雇主反而得不償失,企業形象也受損。
若員工提出懷孕歧視申訴,主張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若認定懷孕歧視成立,會有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若想要更了解,員工面臨懷孕歧視的救濟管道,可見賴律師撰寫的另一篇文章,【2025勞基法】懷孕被解僱該怎麼辦?教你維護權益 3 步驟!
生產後雇主的應對措施
產假安排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雇主必須為員工提供產假。產假通常為8周,如果員工在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產假為4周;在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周;在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的,產假為5天。在產假期間,雇主應根據相關法律,支付員工的薪資。同時,如果員工需要安胎休養或在醫師建議下進行治療,雇主應依照法律規定給予休假,並支付相應薪資。
育嬰留職停薪和期滿復職
產假結束後,若員工需要繼續照顧子女,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雇主必須遵循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的規定,同意員工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不可以拒絕。根據法律,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達兩年。育嬰留職停薪加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員工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員工申請復職,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7條,雇主不得無故拒絕復職。若雇主因業務緊縮、歇業等原因無法提供員工復職機會,必須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支付相應的資遣費。
哺乳期的保護
雇主必須為員工提供足夠的時間進行哺乳或集乳。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子女未滿2歲的員工可每天有1小時的哺乳時間。此外,若員工的加班時間超過1小時,雇主應提供額外的30分鐘哺乳時間。這段時間視為工作時間,不得扣除薪資。
托兒設施
若雇主僱用超過100名員工,則必須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3條提供哺乳室或托兒設施。若企業規模不達100人,則可根據員工需求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
重點整理回顧
法條編號 | 法條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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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產假規定:依懷孕期間長短,分娩或流產後有不同長度的產假。規定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照給。 |
第16條 | 育嬰留職停薪:員工子女滿三歲前可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兩年。 |
第17條 |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雇主不得拒絕復職,除非有特定情形。 |
第18條 | 哺乳期員工可每日享有1小時哺乳時間,加班1小時以上可享30分鐘額外哺乳時間。 |
第19條 | 子女未滿3歲的員工可申請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 |
第23條 | 僱用30人以上的企業必須提供哺乳室或托兒設施。 |
結論
對於雇主來說,正確認識並妥善遵循性別平等工作法中有關懷孕、生產及育嬰的相關條款,並保障員工的法定權益,將有助於建立更為和諧和友善的工作環境。同時,也能避免因為忽視法律規範而產生的法律風險。生產前,應關注懷孕期間的安胎假照護及產檢假;生產後,則應重視產假、育嬰休假、哺乳期保障等措施。這些不僅是法律規定,更是對員工健康與家庭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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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郁樺律師為專業勞動法律師,擅長處理勞資糾紛,目前為桃園市政府調解人、調解委員及仲裁委員,擁有豐富的勞資糾紛處理經驗。 賴郁樺律師曾處理案件範圍包括一般資遣解僱、職業安全衛生法跟職業災害補償、工會及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擬定審閱、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非典型勞動(派遣、外包及部分工時人員)、就業歧視及職場霸凌等勞動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