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家公司都會訂定的工作規則,試圖讓公司能穩定運行。不過這些工作規則,究竟該如何才能向勞工產生拘束力呢?就讓下方文章內容來告訴你法律上的拘束力有哪 2 種,以及工作規則公開揭示應以哪種形式呈現吧!
法律上之拘束力是什麼意思呢?
原則上,法律上契約的成立,需要雙方有一致的意思表示。無論是明示或默示,都是有效的。而依民法第 154 條規範,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也就是當要約一旦成立生效,就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了。
要約的拘束力可再分為形式拘束與實質拘束,形式拘束指的事要約成立生效時,於存續期間內,要約人不能夠任意變更要約內容;而實質拘束則是指要約人在契約成立時,就立即產生的拘束力。
工作規則核備是什麼?核備流程與注意事項
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規定,工作規則核備是指事業單位僱用超過 30 位勞工人數時,應明訂工作規則,並且向主管機關報請核備。事前需準備讀卡機與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可由負責人憑證親自申請,或是內部授權予員工線上辦理。
下方透過列出核備流程的申請步驟:
步驟1 | 使用勞動部訂定的工作規則範本填寫條文內容 |
步驟2 | 至經濟部公司與商業及有限合夥網頁點選線上申辦 |
步驟3 | 確認使用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辦理,並填寫聯絡人資料 |
步驟4 | 上傳勞資會議或工會會議紀錄,以及工作規則檔案 |
工作規則揭示是什麼意思呢?工作規則何時發生拘束力呢?
工作規則揭示是指在工作場合顯著之處,以書面、電子的方式公開讓勞工能夠取得資訊。常見的工作規則揭示方式,包含在公司內部網站上,公告訊息、寄發公司內部電子郵件,或是以張貼書面方式於佈告欄上。
不過,工作規則是在公開揭示時對勞工產生拘束力,並非報請主管機關之時才生效。因此在法院判決中,也皆以公開揭示為認定具有拘束力的要件。
使勞工有知悉的機會
工作規則在未公開揭示之前,可能會因為勞雇雙方並沒有達成一致意思表示及共識,而使工作規則內容不能拘束勞工。因此工作規則的揭示,也是使勞工有能充分了解規則內容的機會。
使勞工易於知悉內容
每個事業單位規範的工作規則皆不相同,原則上雇主訂出的工作紀律與規則,是屬於單方制定的定型化規則。因此,工作規則的揭示目的,也在於使勞工能夠知悉細節項目。
工作規則勞工必須閱讀過才發生拘束力嗎?
接續上述提到的內容,工作規則的揭示是要讓使勞工有機會知悉細項。不過,並不包括必須使勞工閱讀過後才產生拘束力的效果。也就是說,原則上在工作規則公開揭示後,規範內容就會即對勞工產生拘束力。
當然了,產生拘束力的前提,是規則符合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如有違背法定規範的工作規則,即使公開揭示後也難以適用。
工作規則核備與揭示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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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郁樺律師為專業勞動法律師,擅長處理勞資糾紛,目前為桃園市政府調解人、調解委員及仲裁委員,擁有豐富的勞資糾紛處理經驗。 賴郁樺律師曾處理案件範圍包括一般資遣解僱、職業安全衛生法跟職業災害補償、工會及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擬定審閱、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非典型勞動(派遣、外包及部分工時人員)、就業歧視及職場霸凌等勞動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