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的人對本票的規範與效力,其實都不太了解。也因此,很容易忽略一些細節,並導致後續延伸出法律問題或有財物損失。因此,下方文章將介紹本票裁定的用途,及撰寫本票的重要事項,帶你一起看懂本票該注意的事!
本票裁定是什麼呢?
本票裁定是什麼呢?其實所謂的本票裁定,就是指當執票人依本票上記載到期日提示本票正本給發票人,但無法順利向發票人請求款項時,發票人拒絕或無法付款時,發票人持本票及本票裁定聲請狀,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的行為。
當法院准予本票裁定聲請,就可以憑本票裁定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再對發票人進行強制執行,直到透過強制執行程序達到追回被欠款項的目的。
本票的撰寫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開立本票有哪些注意事項呢?依據票據法第 120 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於在紙張上有明確標明「本票」文字,本票上必須寫上一定的金額,且不能有塗改痕跡。最後,還要再加上發票時間及發票人簽名。上述幾點資訊只要有遺漏一個,就會使得本票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成為無效本票,損失可大了。
對本票裁定結果不服該怎麼辦呢?
如果發票人對法院本票裁定有不同意見,是可以透過提起抗告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救濟。下方,說明可以怎樣使用這 2 個管道來保障權益:
對本票裁定提起抗告
有效本票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必須具有一定的格式要件才算完備,在收到本票裁定後,如果發現本票格式上有缺漏資訊例如未記載本票文字、未記載金額或發票日期,根據非訟事件法第 41 條,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因此,假如是本票本身形式條件有欠缺屬於無效本票,則可以在指定期間提起抗告來請求法院救濟。
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另一種情況,是不幸遇上詐騙集團,被人盜用名義開立本票,這時因為法院只會審查本票的形式要件是否正確,若具備形式要件就會核發本票裁定,不會去確定發票人與執票人間究竟有沒有金錢債務關係,因此會有投機跟被惡意操作的空間。
這時,如果真的遇到被人冒用名義偽造本票時,一定要在本票裁定送達後的 20 日內,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才能夠及時防止財產上的損失。
而依據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第 1項規定,於20日內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可以免供擔保來停止強制執行,若超過20日才提起,依同條第3項規定,必須另供擔保來請求法院准予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裁定結語
總結來說,本票的形式要件和本票裁定內容都是相當重要的,因為會與本票是否具有效力相關。因此,不論是發票的一方,或是收執本票的一方,都必須了解本票及本票裁定的使用與運作。最後,如果你有更多與本票裁定相關的問題,歡迎隨時聯繫賴郁樺律師,讓賴律師來提供你所需的法律支援服務。
賴郁樺律師為專業勞動法律師,擅長處理勞資糾紛,目前為桃園市政府調解人、調解委員及仲裁委員,擁有豐富的勞資糾紛處理經驗。 賴郁樺律師曾處理案件範圍包括一般資遣解僱、職業安全衛生法跟職業災害補償、工會及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擬定審閱、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非典型勞動(派遣、外包及部分工時人員)、就業歧視及職場霸凌等勞動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