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與投資糾紛在金融與法律領域,都屬於相當重要的議題。不過,雖然詐欺罪與投資糾紛 2 者,都與財務爭議和財產損害相關,然而在法條的定義與引用上,仍有相當大的區別。
因此,在本篇文章中,將帶你了解這 2 者的不同之處,幫助你更加了解實際遇到金錢財務等糾紛時,應該朝哪個方向思考解決問題!
詐欺罪是怎麼定義的?
事實上,從刑法339條的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1條收費設備詐欺、刑法339-3條製作財產權詐欺、刑法339-4條加重詐欺罪、刑法341條準詐欺罪等,都屬於詐欺罪。那麼,詐欺罪到底是怎麼定義的呢?
有個故事是這樣的:李先生向黃太太介紹一款高回報投資產品,黃太太因心動而投資了 100 萬在該產品上。結果第一個月確實有拿到高額分紅,但在第 2 個月應進行投資分紅時卻聯繫不到人,也查詢不到公司與投資產品的資料,這時黃太太才知道自己遇到了詐騙!
從上述故事來看,實際要符合詐欺罪定義,需要包含以下幾點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 | 說明 |
1.施以詐術 | 詐欺者告訴他人錯誤的資訊,包含欺騙、造假等行為,而誤導他人的判斷。 |
2.陷於錯誤 | 他人因為接收不正確、錯誤或造假資訊,而無法做出正確的決定。 |
3.處分財物 | 因為不正確的決定,而處分財產,比如買賣、轉帳等行為。 |
4.財產損害 | 財產因欺騙、應告知而未告知或誤導等手段,經過處分後總財產變少,這就是財產損害。 |
5.有不法意圖 | 詐欺者自知行為違法,但仍企圖獲得不法財產利益。 |
詐欺與投資糾紛有哪些不同?
詐欺和投資糾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雖然都涉及到金錢交易或交易方之間的衝突,但存在明顯的區別。
詐欺罪
詐欺罪是指一方使用虛假的陳述、行為或其他手段,意圖欺騙另一方,從而獲取財物、金錢、財產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此外,詐欺需要符合上述提到的詐欺構成要件才能成立,若有缺少要件,則可能被視為假性財產犯罪,而非詐欺罪。
投資糾紛
指在投資過程中產生的爭議或衝突,可能是涉及投資者之間的衝突,或者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公司之間的衝突。投資糾紛,包含投資者對投資回報的不滿、投資產品的風險未被充分披露、投資公司的不當行為等等。而如果欠缺上述提到的詐欺罪構成要件,而被認定為投資合約糾紛的事件就會屬於民事訴訟,而非詐欺罪的刑事訴訟。
結語
總結來說,詐欺必須含有主觀欺騙意圖,而投資糾紛則泛指眾多在投資過程中出現的合約糾紛,但有合約糾紛不一定會犯罪。最後,無論你遇到的問題是詐欺還是投資糾紛,都歡迎聯繫賴郁樺律師,讓賴律師來幫助你處理刑事民事等訴訟問題。
賴郁樺律師為專業勞動法律師,擅長處理勞資糾紛,目前為桃園市政府調解人、調解委員及仲裁委員,擁有豐富的勞資糾紛處理經驗。 賴郁樺律師曾處理案件範圍包括一般資遣解僱、職業安全衛生法跟職業災害補償、工會及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擬定審閱、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非典型勞動(派遣、外包及部分工時人員)、就業歧視及職場霸凌等勞動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