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應訂定哪些內容?為避免爭議 老闆要留意、勞工要注意!
勞動契約並無一定的形式呈現,以書面訂定留存或是保留線上簽訂資料都是可以保障雙方權益的。原則上,只要能夠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為一致的,即使沒有確定簽署勞動契約,契約仍是成立。
不過,為了避免後續有爭端出現,建議能夠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為主,並且以一式二份的方式讓雙方留存,能夠降低雙方誤會且預防竄改的情況。
勞動契約並無一定的形式呈現,以書面訂定留存或是保留線上簽訂資料都是可以保障雙方權益的。原則上,只要能夠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為一致的,即使沒有確定簽署勞動契約,契約仍是成立。
不過,為了避免後續有爭端出現,建議能夠簽訂書面的勞動契約為主,並且以一式二份的方式讓雙方留存,能夠降低雙方誤會且預防竄改的情況。
工作規則應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且清楚地寫出規定的適用範圍。內容建議涵蓋下列幾點:受僱與解僱流程、工資與獎金、請假與休假制度、升遷與退休、其他福利措施等。
若雇主擔心工作規則擬定不周全,也可以至勞動部網頁參考使用工作規則範本,方便明瞭且符合基本法規標準規定。原則上,除非訂定出與法令規定相悖的規定,否則在符合比例原則下的部分調整,是無需經過勞工同意的。
例如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範,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也就是說在工資的部分,需要參酌勞資雙方的意見,並達成議定者才可以,不能以公司單方面決議之。
不過,其餘像是公司人事管理、變動,則直接按不同情況,由管理者權衡後決定即可,這部分的改變不需經過勞工同意。
每家公司都會訂定的工作規則,試圖讓公司能穩定運行。不過這些工作規則,究竟該如何才能向勞工產生拘束力呢?就讓下方文章內容來告訴你法律上的拘束力有哪 2 種,以及工作規則公開揭示應以哪種形式呈現吧!
勞動契約的種類大致可分為兩種,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兩者之間法律定義不相同,不是每個員工都可以簽訂定期契約,在訂定勞動契約時也需留意細節
如在公司內部發生性騷擾情況,不論被害人是否有主動提出申訴,只要雇主知道有性別騷擾的狀況時,都應依性平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以積極態度調查釐清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