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是什麼呢?從民法第667條規定來看,雙方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關係,即為合夥者。而常見合夥情況,又可分為一般合夥與隱名合夥。這 2 者在契約約定上會有所差異,隱名合夥主要是向他方經營的事業出資,為單純的損益分配契約,而沒有共同經營事業。
從上述內容中,你就能了解到不同合夥型態,會延伸出的糾紛與情況都是不同的。因此,以下將與你分享幾點合夥投資糾紛常見的狀況,以及要如何處理合夥拆夥的問題。
【民事-投資糾紛】合夥糾紛常見有哪些狀況?
在合夥經營的事業中,常見的糾紛包括彼此對經營理念的認知不同,以及高估或誤判市場需求,導致事業處於財務虧損情況。在這樣情況之下,合夥者間,就容易出現爭議。
合夥關係常因理念或溝通不良的關係而變調,所以在確定開始合夥共同經營事業之前,可以先明訂合約內容。這樣才能清楚表明彼此之間,應尊重遵守執行哪些規範,以及出資條件與比例。此外,盈餘分配比例也是需要提前明文溝通清楚,避免合夥關係到後期出現拆夥的情況。
【民事-投資糾紛】合夥該如何拆夥?
如果真的遇上合夥關係需要終結,各自拆夥的情形時,應該如何處理得完善呢?以下,提供幾點合夥拆夥的順序與提醒,幫助於在你面對類似情勢時,能夠有條不紊地應對。
一、合夥人之間的處理
如果出現大多合夥人仍想持續經營共同事業,但礙於其中有理念想法迥異的合夥人,成為共同經營事業的障礙的話。你除了能選擇拆夥外,也可根據民法674,在正當理由之下,與其他合夥人全數決議同意通過後,解任其合夥人之職務。
二、合夥人必要的有效透明溝通
假如合夥對象最終決議拆夥,終止共同經營事業之時,也一定要保持有效的溝通。雖然合作關係即將結束,但在完成所有程序之前,仍須跟合夥人充分溝通好細節,包括後續進行清算程序的時程,以及是否需要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三、清算程序的順序之分
在確定合夥解散後,會由全體合夥人或全體選任出的清算人進行清算。如同上述所提,即便面臨解散情況,彼此的溝通仍為十分重要,必須一起釐清合夥財產的財產收益。
拆夥的清算程序有先後之分,首先合夥人間要先共同確定,合夥財產為多少。接著,再扣合夥財產除支出,最後如有剩餘合夥財產,還要依循先前約定好的比例進行盈餘分配。此外,若合夥共同事業在經營時有債務產生,清算過程中應先將合夥財產清償債務後,再視是否有剩餘財產進行比例分配。
最後,建議在清算程序後,將清算結果作成協議書,避免日後如果出現爭議時,能提供書面資料作為證據。
【民事-投資糾紛】合夥該如何拆夥結語
簡單而言,當合夥投資糾紛轉變為拆夥的情況時,首先各方都先需保持冷靜情緒,理性研議後續拆夥後的合夥財產分配。另外,也十分建議在進行合夥共同經營事業前,要尋求專業律師擬定周延的合約內容。這樣的話,當遇上意見不同的情況時,能夠更有效地幫助合夥人解決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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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郁樺律師為專業勞動法律師,擅長處理勞資糾紛,目前為桃園市政府調解人、調解委員及仲裁委員,擁有豐富的勞資糾紛處理經驗。 賴郁樺律師曾處理案件範圍包括一般資遣解僱、職業安全衛生法跟職業災害補償、工會及團體協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擬定審閱、競業禁止與最低服務年限、非典型勞動(派遣、外包及部分工時人員)、就業歧視及職場霸凌等勞動法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