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律師帶你看懂職業災害的認定與補償(上集)

賴律師帶你看懂職業災害的認定與補償(上集)

職業災害,一直是工作者擔憂的問題,不僅勞方會擔心自己權益受損,資方也會擔心工作傷害影響員工的工作狀態。本文將由擔任桃園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及職災勞工陪同律師的賴郁樺律師,帶您一次了解職業災害的類型、定義與補(賠)償金,從法律的角度,讓勞資雙方了
解自己的權益與責任。

什麼是職業災害?常見的職業災害類型

常見的職業災害有兩類

一類為職安法第2條定義的「職業災害」,是指工作場所的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因為職業原因引起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例如勞工在工地施工不慎從高樓鷹架墜落的工安意外

另一類則為「通勤職災」,是指勞工上下班在必經途中發生意外事故,只要不是因為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例如酒駕,也是屬於一種職業災害,勞工可申請勞保給付,例如勞工前往上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

名稱內容
職業災害在工作場所或因為工作執勤等職業上原因,所造成的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通勤職災在上下班必經途中,非因私人原因或交通違規而發生的意外事故。

職業災害

簡單來說是勞工在工作場所因為工作而受傷,或是因為可歸因於工作造成的受傷事件,該事件若造成勞工生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職業傷害」屬於此類別中較常見的案例,例如工作時從鷹架摔傷、工作時燙傷等,就是勞工因執行勤務而導致受傷或生病的例子,雇主必須給予工資與醫療補償。

另一種較常見的是「職業病」,是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暴露在特定危險因子當中導致身體疾病,但是此類職業病認定,必須經由醫生診斷,建議可以前往職業病專科醫療門診檢查、開立診斷證明。例如曾有高爾夫球桿頭製造公司,因為在密閉的作業環境使用溴丙烷溶劑清洗高爾夫球桿頭,導致員工發生神經病變,經過勞動部與專科醫生確認為是因為工作導致疾病,就是屬於職業病的案例。

通勤職災

是指勞工上、下班,在適當的通勤時間,從日常住處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導致受傷,也是一種職業傷害。

然而勞工保險亦有規定,若勞工前往非上下班必經路途,從事私人活動,例如下班繞去參加朋友聚會而發生車禍,就不屬於職業傷害範圍。

另外,若發生的事故是因為勞工個人行為違法,例如酒駕、無照駕駛、闖紅燈等,也不屬於職業傷害賠償範圍,必須特別留意。近期討論度較高的通勤職災案例,是一名家住台南的男子下班後到市場買鹹粥而發生車禍,他向勞保局申請職業災害賠償,卻被勞保局以脫離平常上下班路線,非屬通勤災害駁回,他對此不服氣,對勞保局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吃鹹粥為台南人日常生活必須的行為,是合理的通勤路線,屬於通勤職災,最後判該名男子勝訴。

勞工保險通勤職災審查原則:

  • 必須為平常的上下班通勤時間。
  • 必須為日常居所與工作場所往返。
  • 沒有日常生活必需以外的私人行為,但接送小孩屬於日常生活必需行為。
  • 過程中沒有重大交通違規。

介紹完職業災害定義,下一集會來談職災勞工可以請求哪些補償

逵遠法律事務所賴郁樺律師擁有豐富職災調解及訴訟經驗,也可以提供法律諮詢,讓您深入瞭解職業災害賠償金額及相關法律程序。